9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條例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省首部關于森林防火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此前,我省于1989年出臺的省政府規章《福建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已實施近24年。
條例的主要亮點有:
一是強化各級政府森林防火責任,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并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評內容。
二是加強防火機構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三是強化森林防火保障,對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森林防火經費、撲火隊伍建設、森林火災保險等“保障措施”專設一章予以規定。
四是強化林權主體的防火責任,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者在其經營范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
五是強化生物防火林帶建設,新造林地應當配套建設生物防火林帶。
六是明確護林員應當履行的森林防火職責。
七是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進行野外用火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單位批準,野外用火應當符合安全要求。
八是強化有關單位的森林防火宣傳責任,規定中小學校應當將森林防火和避險知識納入安全教育內容。
九是對森林火災撲救和災后處置進行細化規定,規定災后更新造林、恢復植被的責任落實。
十是完善法律責任規定,對違反規定進行野外用火的,對單位最高可處以五萬元的罰款。